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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起诉继子赡养案:形成扶养关系需尽义务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133

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本案的原告是被告的继父,而被告则是原告的继子女。原告辛某与被告之母何某于1982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时,辛某已有女儿(现已去世),何某则有一个儿子辛某甲,当时年仅8岁。婚后,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女儿辛某乙。1996年,辛某与何某离婚,离婚时辛某甲已成年,辛某乙年仅8岁,由母亲何某抚养,二人一直随母亲生活。此后,辛某又经历了一段婚姻,但未再生育子女,而何某也已再婚。

2014年初,原告辛某因病住院,期间辛某甲曾前往医院探望,并赠送了2000元现金。然而,辛某出院后,却将辛某甲和辛某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赡养义务。被告辛某甲和辛某乙对此感到非常困惑,辛某甲表示自己并非辛某亲生,且辛某与母亲离婚多年,为何要自己承担赡养责任。辛某乙则认为,自己在母亲与辛某离婚时才8岁,18年间是母亲独自抚养自己长大,与辛某已无任何关系。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互不相让。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目前无亲人在身边照顾,辛某甲虽非亲生,但其在跟随母亲进入辛家时年仅9岁,并在辛家生活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且辛某曾对辛某甲尽过抚养义务。辛某乙作为原告与何某的亲生女儿,虽因父母离婚与辛某分开生活,但仍存在血缘关系,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

考虑到两被告对赡养义务已表示认可,为保障原告辛某的晚年生活质量,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敬老院沟通,协助其入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生活费用,并给予其一定的零花钱及医疗相关费用。此案得以顺利结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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