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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分歧如何确认?竣工备案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95

案情简介:2012年6月,胡某与湛江市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开发区的一套住宅,总房款为78万元。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若逾期交房,开发商需按购房总额的万分之二/日标准支付违约金。然而,直到2014年4月30日,胡某才收到A房地产公司的交房通知。在收房过程中,他发现客厅顶部存在漏水问题,因此拒绝收房。双方随后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2014年7月4日,胡某出差归来后完成交房。此后,双方就违约赔偿的起止时间产生争议。开发商认为违约赔偿应从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而胡某则主张应计算至整改完成的日期,即2014年7月4日。因协商未果,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意见:根据楼盘竣工备案时间确定赔偿期限。经庭审调查,该楼盘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竣工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竣工备案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因此,违约交房的赔偿截止时间应为备案完成后的约定交房日期,即2014年6月30日。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该楼盘尚未完成竣工备案。直到2014年6月24日备案完成,双方才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因此,违约赔偿的起算时间应以符合交房条件后的约定时间为准,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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