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11个月女儿扔在法院被拘,行为是否构成遗弃?
一、男子因与前妻争夺房产将女儿丢在法院,被司法拘留15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姜某与前妻刘某通过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一处房产归刘某所有。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姜某拒绝搬离房屋,期间他与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圆圆(化名)。刘某多次要求姜某交出房屋未果,法院考虑到家中有幼儿,未采取强制措施。刘某趁姜某外出,组织亲属强行收回房屋。姜某得知后情绪激动,在他人怂恿下,带着11个月大的女儿前往法院执行局,将不满情绪发泄在法官身上,无理要求法院帮助其夺回房产,并提出额外补偿要求。执行法官顾悦多次劝导,明确指出其要求无理。姜某夫妻见无法达成目的,竟将女儿丢下,转身离开,并声称“没有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顾悦立即追赶,但姜某夫妻已离开现场。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报,对姜某夫妻作出严肃处理,姜某被司法拘留15日,其妻王某因处于哺乳期,免于拘留,仅接受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
二、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遗弃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故意拒绝抚养的行为。主观上,遗弃需具备故意,即明知被遗弃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对其造成危险。客观上,行为人应具备抚养能力,即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能够满足自身及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剩余条件。遗弃行为若达到严重程度,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遗弃罪的构成需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这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乞讨;因遗弃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而自杀;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使被害人陷入危难;遗弃手段极其恶劣,如伴随殴打、虐待等行为。因此,姜某的行为虽未达到遗弃罪的程度,但其将年幼女儿丢弃在法院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抚养人和监护人应尽义务的规定,属于不当行为,应受到相应谴责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