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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隐瞒艾滋病史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19

婚后四个月,周倩(化名)才得知丈夫刘强(化名)患有艾滋病。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周倩与刘强的婚姻被正式宣告无效。两人在相识后共同经营店铺,感情逐渐升温,于今年五月决定在丹地登记结婚。然而,由于刘强拒绝进行婚前体检,周倩在婚前未能察觉其患病情况。她误以为刘强之前已做过婚检,因此未坚持要求婚检。直到婚后四个月,周倩通过观察刘强的生活习惯以及发现其病例和用药记录,才意识到丈夫患有艾滋病。

根据婚登处工作人员的解释,周倩在得知刘强患病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该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 重婚的;2. 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仅视为同居关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

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指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在婚后仍未治愈,该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若婚前已患病,但婚后已治愈,则婚姻有效。本案中,刘强在婚前隐瞒了艾滋病病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因此其与周倩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处理财产时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具体而言,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若无法明确区分或举证不清,则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分割权。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各自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共同债务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方也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法律赋予其与正常婚姻子女相同的权利,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和承担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义务。若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享有探望权。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的,为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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