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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签合同房东要求搬走合法吗 装修费用何时提

房产纠纷 3个月前 (07-08) 浏览 41

   案例简介:  租房没签合同房东要求搬走  二审又提装修费

2002年1月,张某从某银行支行处承租13号房屋1.5间,但一直未签订租房合同。至2015年7月1日之后,张某未再缴纳房租及水电费用。2015年8月11日,某银行支行委托律师向张某送达律师函,解除租房合同,要求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搬离13号房屋,并支付至实际搬离日的房租及水电费用。张某及其家人拒不腾房,某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张某的租房合同,令其搬离13号房屋,并支付之前所欠房租及水电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某银行支行的诉讼请求。张某辩称,自己与家人无处居住,拒不腾房,也不同意解除租房合同,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张某又提出对承租房屋曾进行过装修与自建,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房东要求搬走合法  二审提装修费用不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从某银行支行处租赁房屋,并支付房租及水电费,已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因一直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某银行支行有权随时解除租房合同。某银行支行作为出租人,向张某已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一审法院支持某银行支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对张某提出的新的诉求,因其在一审中并未对装修问题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房东要求搬走合法吗   装修费用何时提

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长期租房合同(6个月以上)宜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租期半年以上无书面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合同风险较大。依据《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约。承租人可以随时搬走,出租人在履行通知义务,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家期限之后,也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张某承租房屋长达十几年,却一直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将承担不定期租房合同带来的风险——房东给予合理的搬家期限之后,可以随时解除租房合同,有权要求张某搬家。

张某不了解法律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一审中未提,二审中却提起装修赔偿费用,未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只能另行起诉,给自己带来麻烦,损失了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反诉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起,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在租房时应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装修、扩建等大额经济利益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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