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及计算方法详解,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胡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2007年,胡某在工作中不慎左手受伤,2007年10月,经劳动部门认定,该伤情属于工伤。2008年10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八级。此后,胡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4月29日,胡某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现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应依法向胡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万元。
法院判决:
一、公司应支付胡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8万元;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该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公司承认胡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此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应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同时,因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还需再扣除10%。法院据此确认,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48万元。
律师说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及方式如下:
1. **标准与计算方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具体标准如下:
– 五级伤残:30个月
– 六级伤残:25个月
– 七级伤残:20个月
– 八级伤残:15个月
– 九级伤残:10个月
– 十级伤残:5个月
2. **支付主体**:
– 若公司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公司支付;
– 若公司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公司承担。
3. **计算方法(以江苏省为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十级伤残每满一年支付0.2个月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计算,十级伤残且年龄在20-30周岁之间,支付5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举例说明:
– 扬州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0.39岁,2010年扬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2011年数据尚未公布,建议向劳动部门核实);
– 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为25岁,计算公式为:2950 × (80.39 – 25) × 0.2 = 32680.10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50 × 5 = 14750元;
– 合计:32680.10 + 14750 = 4743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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