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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承诺的定义及成立条件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62

一、合同法中承诺的定义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全部条件,从而达成合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常与“发盘”、“发价”等术语相对应,通常称为“接受”。一般来说,承诺一旦作出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要使承诺能够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所谓“承诺”,实际上并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然而,若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具备要约的性质,那么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但最终能够接受要约并达成合同的,仍只能是特定的当事人,例如悬赏广告的情形。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因此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承诺未明确指向要约人,其内容无法被要约人所接受,则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也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3. **承诺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单纯的接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进行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则该行为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一项新的反要约。然而,若承诺仅在形式上有所差异,而实质内容一致,则不应否定其效力。

4.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通常会设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设定,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一旦超过要约的有效期限,或已超过合理时间,承诺即不再有效。此时,若受要约人仍作出回应,该回应将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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