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如何认定?法院判决案例解析及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自2004年起,朱某在某公司担任客户关系部经理。2013年1月,朱某开始休产假,后于2013年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朱某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此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944.6元;2、支付2012年及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8,636.02元;3、支付2013年8月份工资12,15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3年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077.51元;
二、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2年及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0,110.72元。
双方确认朱某在2012年及2013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均为10天。朱某主张上述两年均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法院结合朱某认可其2012年5月10日至17日因旅游未上班的事实,认定其2012年实际已休年假6天(扣除旅游期间的周末),未休年假为4天。对于2013年,尽管公司工资台账中将7月5日至12日标记为年假,但公司自认在朱某休完产假后未同意其恢复工作,因此法院认定朱某2013年未休年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未休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职工当年未休满应休年假,应按其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朱某2013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未休年假天数为6天(232天÷365天×10天)。
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应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据此,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2年及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0,110.72元(10,995.41元÷21.75天×(6+4)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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