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条件及失效情形详解,法律知识全面解析
一、要约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具体明确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论要约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发出的要约都应当明确指向某一特定对象,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提出的要约。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其作出承诺。
2. 要约的内容应包含足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事项。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所以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具备决定合同关键内容的条款。
(二)要约须表明愿意受约束
要约人应当在意思表示中明确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愿,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旨在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要约。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方式表达,适用于较为正式或复杂的合同。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此时,要约人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无权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要约被受要约人明确拒绝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
(二)要约被撤销
要约人有权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即失效。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的效力即归于消灭。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通常认为,反要约即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因此原要约随之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