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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证未履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实际履行改变生效条件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88

2014年10月,朱先生与洪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洪先生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上的一间门面房。为了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随后,双方分别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开始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朱先生也随即在门面房内开展经营活动。

然而,由于朱先生事务繁忙,始终未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到了2015年初,双方因房租问题产生争议。洪先生主张,由于合同未经过公证,因此合同尚未生效,要求朱先生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并搬离。朱先生则认为,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公证为生效条件,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包括支付租金和交付房屋使用权,因此合同应视为已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案中,虽然合同最初约定需公证后才生效,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通过行为改变了这一条件。朱先生支付租金、洪先生交付房屋使用权,这种实际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视为对原生效条件的变更,即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律师指出,朱先生与洪先生虽在合同中约定需公证后合同才生效,但之后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该条件,因此该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已生效。洪先生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并搬离房屋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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