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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丈夫起诉前妻要求赔偿与返还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87

案情回顾:
33岁的王某与32岁的李某于199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且感情较好,遂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遇特殊情况的重大费用由王某承担80%。离婚后,王某一直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关系一度平稳。

2009年,王某偶然得知童童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随即带童童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实,童童确实与王某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给王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他遂将前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离婚前的抚养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童童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隐瞒了事实真相,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责任。因此,李某应赔偿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并返还离婚后王某实际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原则,也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属于过错方。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王某进行精神赔偿。

此外,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抚养行为并非基于法律义务,而是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信任。李某隐瞒事实,使王某承担了不应有的抚养责任,故其应赔偿王某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婚姻忠诚义务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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