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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59

案情回顾:李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女,2002年4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今均未再婚。2003年7月,李某某又生育一子陈某,她主张陈某某是该男孩的生父,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然而,陈某某否认与李某某存在亲子关系,认为双方早已离婚,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李某某遂以陈某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仍保持联系,2002年10月,陈某某曾前往李某某在外地打工的地点,两人期间曾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对此事实,陈某某并未否认,但坚称自己并未导致李某某怀孕,因此不是陈某的生父。由于陈某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亲子关系的可能性,李某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遭到陈某某拒绝。

争议焦点:是否可以推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亲子鉴定应当基于双方自愿,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也不能依据证据规则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若强行推定,则实质上违背了自愿原则,可能侵犯被告的人权。此外,原告为非婚生子女,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为其生父,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亲子鉴定应以自愿为原则,法院无权强制被告接受鉴定,但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在离婚后曾有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且从时间推算上,存在陈某某为陈某生父的高度可能性。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反驳这一可能性,且在法院多次劝说下仍拒绝配合鉴定,因此应依法推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确认双方的亲子关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确认亲子关系?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的诉讼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多重因素。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因此亲子鉴定制度在保障亲子关系认定的同时,也与家庭和谐及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通常情况下,婚生子女可通过婚姻关系的存在进行推定,而亲子关系的确认也以维护家庭稳定和儿童成长利益为价值基础。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关系作为基础,其亲子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在证据充分、被告无合理理由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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