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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拒抚养私生子,法院判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36

案情回顾:生母拒绝抚养私生子
2001年12月,垫江县一名18岁的男青年军军(化名)与梁平县一名19岁的女青年莉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不久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8月生育一子。然而,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关系逐渐恶化。2005年6月,莉莉离家出走,未再返回,并拒绝承担对儿子的抚养责任。军军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莉莉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生母应承担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
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军军与莉莉的非婚生子由军军抚养,莉莉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该子女年满18周岁。

律师观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也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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