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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女方用彩礼购买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676

案情简介:张某与丈夫结婚已逾三年,育有一名两岁女儿。在结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向张某父母支付了3万元作为彩礼,张某父母则用这笔钱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及家具等物品作为张某的陪嫁。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分居冷战。现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男方主张,张某的陪嫁物品系由其支付的彩礼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而张某则认为,这些陪嫁物品是其父母在婚前为其购置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在于:用彩礼购买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以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该财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陪嫁物品虽由张某父母购置,但资金来源于男方支付的彩礼,因此应视为男方对张某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结婚时所带的陪嫁物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主张分割。因此,该陪嫁物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结婚时所送的嫁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本案中男方无权主张分割该陪嫁物。

此外,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男方若主张返还彩礼3万元,亦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可以附条件,如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在本案中,张某与男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年,且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已成立,因此彩礼的赠与条件已成就,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如果男方能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张某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但若无法证明该情形,则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分割女方嫁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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