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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权利损害赔偿案:如何处理间接侵害婚姻的侵权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69

案情回顾:夫妻主张性权利损害赔偿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期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不慎将正在协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确认其因外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丈夫因事故丧失性功能,不仅影响了其生理健康,也对其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夫妻生活不完整,婚姻关系受到实质损害。因此,她与张某共同以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700元,其中包括对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9207元,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处理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属于典型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尚属少见,尽管许多学者建议法院应受理此类案件,但目前法院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处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不予受理。

在美国,这类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其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四种家庭关系侵权类型,包括直接和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其中,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受伤,从而丧失性能力,进而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情形。本案正是由于徐某的过失行为造成张某身体损伤,导致其性功能障碍,间接损害了张某妻子王女士的性利益,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属于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次级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徐某的倒车行为构成了主侵权行为,即侵害张某的健康权,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时,该行为间接导致张某性功能障碍,进而损害了其配偶的性利益,构成次级侵权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重合而非竞合的,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张某与建邺区环卫所,而次级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则是张某的妻子王女士与建邺区环卫所。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法律关系时,观点是准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其中,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例如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侵害,也包括对其配偶性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则需同时具备两个层面:一是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该健康损害与配偶性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两个因果关系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主观过错方面,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确认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再判断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是否成立。雨花台区法院在责任构成的认定上基本正确,但在间接侵害的客体认定上稍显不足,建议进一步明确该行为侵害了受害人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了其性利益。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根据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如果主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则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主侵权行为属于无过错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中造成损害,则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不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在推定过错责任的情形下,主观过错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若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徐某在倒车时因疏忽造成张某受伤,属于典型的过错责任,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出判决是恰当的。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当加害人的行为既导致受害人健康受损,又间接影响其配偶的性利益时,法院应同时判决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有人质疑,法律未明文规定此类案件,法院是否有权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实际上,关键在于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主侵权行为。只要该行为导致受害人健康受损,并进一步影响其配偶的性利益,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从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精神,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仍可依据法律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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