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瘫痪起诉离婚,法院: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不予准离
案情回顾:妻子瘫痪丈夫起诉离婚
2001年11月,王某与牛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牛某被诊断患有脊椎结核,手术后导致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04年2月,王某的家人将牛某送回娘家居住。此后一年内,王某未继续为牛某提供治疗,也对其生活状况漠不关心,给牛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2005年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牛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在妻子患病瘫痪后,不仅未尽丈夫的责任,反而将牛某送回娘家居住,试图逃避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其离婚理由不足。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准予两人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一方有责任为其配偶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以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生活。这种义务自婚姻成立时产生,至婚姻依法终止时结束。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 **扶养关系的产生**:扶养义务源于夫妻婚姻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
2. **扶养方式**:夫妻间的扶养通常以直接方式进行,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多为间接扶养。
3.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相互性和平等性。
4. **扶养的持续期间**:夫妻关系解除后,原扶养义务终止。但如果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5. **法律后果**:若一方具备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