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陌生女子捐肝脏成夫妻 器官捐赠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陌生女子捐肝脏成夫妻
鲁格(Heather Krueger)捐赠了一半肝脏进行移植,当时两人并不相识,没想到一年后却成为了夫妻。今年10月初,两人在伊利诺斯州法兰克福举办婚礼,正式成为夫妻。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来自美国的克里斯-邓普西(Chris Dempsey)为肝病四期的希瑟-克希瑟25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肝脏疾病,医生告诉她,只有50%的可能性将生命维持两个月。此后,希瑟一直都在努力寻找肝脏捐赠者,但是肝脏捐赠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血型相同、肝脏大小相似,很难找到同时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克里斯从一位同事那里听说自己的表妹生命垂危,需要进行肝脏移植,于是他就到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结果发现自己非常符合捐赠条件,于是他决定为素不相识的希瑟捐赠一半肝脏。“我在海军陆战队待了四年,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不会逃避,所以我和自己说‘如果我符合帮助她的条件,那我就要去帮她’”。克里斯说。
克里斯是一位前海军陆战队队员,现在是一名执法人员。他不仅为希瑟捐了一半肝脏,还打电话告诉希瑟,说自己会为她发起一场筹款活动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我简直不能相信我所听到的事情,我的妈妈都哭了出来。”希瑟回忆说。随后,克里斯和希瑟相约共进午餐并且讨论了肝脏移植的事情。
克里斯和希瑟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医院(University Of Illinois Hospital)进行了肝脏移植手术,整场手术进行了8个多小时,手术过程一切顺利。之后不久,两人的身体逐渐恢复,关系也更加紧密。在进行手术前,克里斯和希瑟两个人就对彼此产生了感觉,但不敢说出来。幸运的是二人终成眷属。
器官捐赠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体器官捐赠是一种以人体器官为特殊标的物的合同行为,要充分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愿。活体捐献是自然人行使自决权的表现,但也应符合自决权行使的限制要求。若捐赠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其捐赠行为必须经得监护人的同意。本人生前承诺捐赠的行为是一种死因赠与行为,以本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继承人、协力摘取器官的医方是为执行人,若本人是涉案人员,相关司法机关也作为协助执行人,本人意愿应予以最大尊重,“该行为是对生前本人表明意思而处分遗体的‘生前自决权’的延长的尊重”。若死者生前未作意思表示,笔者认为不宜适用“推测同意”原则,而应由遗属决定是否予以捐赠。在当事人达成捐赠协议,即使作出公证的情况下拒绝履约,鉴于人体器官的特殊性,也不得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适当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支付相关手续费用等。
多数西方国家器官捐献有“指定同意”、“推测同意”、和“请求同意”三种形式。 “指定同意”是一种志愿捐献器官体系,已经表达捐献意愿的患者,亲属在其死亡时允许捐献器官,如丹麦、德国、英国。“推测同意”是指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一般患者在被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成为供体,如日本、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芬兰等国。“请求捐献”,即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患者家属表示器官捐献的请求,如美国和加拿大。
人体器官捐赠的基本原则:首先,人体器官捐献应坚持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愿原则;其次,贯彻利益权衡原则,如:供体损害最小原则,建立知情同意制度,确立器官捐赠方、接收方和接受方三者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及独立人格;使当事人的信息尽可能对称,实现实质上的地位平等;再次,捐赠器官应坚持公序原则,如,禁止对器官的“穷尽利用原则”,维持遗体表面遗容的完整性;坚持非常必须原则,和器官捐赠无偿原则,避免伤及人的尊严,阻碍移植医学的发展,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善良风俗的遗失,诱发人口买卖、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