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商品房的设计结构变化能否退房,商品房退房的情形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07) 浏览 133

商品房的设计结构变化能否退房

申先生一家共有七口人,虽然原住房面积很大,但由于只有一个卫生间,而家里人口较多,生活起来总是不太方便,尤其是早上上班前,情况更糟,于是申先生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经多方比较,申先生看中一套位于南京集庆门附近的房屋,屋内有两个卫生间,一个在客厅,另一个在主卧室内。随后,申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示范文本)。该合同中附有房屋平面图,平面图清晰表明申先生购买的房产有两个卫生间。

1年后,开发商向申先生签发入住通知书。申先生到现场看房时发现,主卧内的卫生间没有了,申先生立即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因此它们并无责任。申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说法没有道理,因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商品房退房的情形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申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律师点评:入住新居后,有些买房人发现房子并不像自己想像的那样好,失望之余便要求退房。但在现实中得到法院支持的退房案例却并不多。

究其原因,主要是购房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针对申先生所遇到的案件来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

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本案中,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减少卫生间,却未通知房屋买受人申先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申先生有权退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可以退房的理由: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2、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仍不能交房,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又未征得购房者的同意。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