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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担保借款纠纷案:妹妹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203

案情简介: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700余元,共计29700余元;同时,被告刘某的妹妹亦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9年10月22日,刘某向黄某借款31000元,并约定3天内归还,同时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时还款,经黄某多次催讨,刘某于2009年12月2日找到其妹妹刘某为其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10年1月2日前还清借款。此后,刘某仅偿还了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妹妹共同偿还本金31000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6个月利息1500余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于刘某辩称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以及原告曾扣留其丰田车的说法,因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信。对于刘某已偿还2000元的事实,因原告予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刘某的妹妹在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具担保书,明确表示若刘某无法还款,其将在一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某的妹妹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其辩称系被刘某欺骗且因不识字而签字的主张,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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