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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销售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487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汽车销售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汽车销售商在购车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取消订购则没收定金,而销售商违约交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无效,并判决销售商需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据了解,去年10月,中山市民郑先生在市区某丰田4S店看到自己心仪已久的“锐志”轿车后,决定购买。但销售商表示该车型无现货,需等待约75天才能提车。若郑先生愿意加价,可提前提车。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虑,他选择按期提车。然而,在签订合同时,郑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明显偏向销售商的条款,被其视为“霸王条款”。

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如因甲方(郑先生)根据样车订购新车,预付定金后75天内不得取消订购,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销售商)有权没收定金。若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到货,甲方有权取消订购,乙方应无条件无息返还定金。”第五条则进一步约定:“由于车辆型号、供货数量等更新较快,且非乙方所能控制,若因上述原因乙方无法按订购车辆供货,乙方不构成违约,甲方也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乙方不能供货时,甲方可选择退回定金或选购其他车辆。”

郑先生认为,这些条款明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要求销售商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于约定提车日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由销售商单方面提供,其中第四、第五条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涉及销售商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销售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车,已构成违约,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判决后,销售商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中院在二审中维持原判,驳回了销售商的上诉请求,最终确认销售商需向郑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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