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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能否并用?案例解析及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416

违约与侵权责任能否并用?1989年6月,原告A市牛奶公司与被告B市水产肉蛋禽公司签订了一份玉米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供了84980公斤玉米籽,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原告据此换取了54370公斤胡麻饼。随后,原告将玉米籽与其他饲料按正常比例配比喂养奶牛,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公斤(共177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常规比例饲喂奶牛。然而,各养牛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奶牛中毒现象。

原告随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前往事故现场,对死亡奶牛进行解剖,并对剩余的159包胡麻饼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9包实为菜籽饼,且外包装无标签,形状和颜色也各不相同。技术人员初步判断,此次奶牛中毒事件系因菜籽饼中毒所致。12月26日,在A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部分饲料样品及被告库存的胡麻饼,封样送至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结果显示,菜籽中含有超过正常允许量的有毒成分——异硫酸佩脂。最终,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奶牛中毒的原因是被告在12月22日提供的胡麻饼中混入了不合格的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

此次事件共导致16头奶牛死亡,7头出现死胎或流产,2头被淘汰,直接经济损失达45439元,包括死牛尸体处理、清库等费用。此外,因奶牛中毒还造成了间接损失21440元,如隐形流产、推迟产奶期等。

因此,A市牛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责任纠纷。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玉米籽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胡麻饼,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已造成危害,对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必要,应解除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易货合同关系,但被告交付的胡麻饼中混入了不合格的菜籽饼,且包装无标签,导致原告无法识别,属于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应适用合同责任。同时,由于该不合格产品直接导致奶牛中毒死亡,也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应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定本案为典型的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判决被告不仅需赔偿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因提供不合格产品而侵犯原告权利所导致的其他损失。理由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构成违约,同时其行为还导致了原告的奶牛死亡及相关损失,超出了合同履行利益的范围,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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