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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高速路上酿事故,驾驶员负主责高速公司不免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09) 浏览 136

农用车高速路上酿事故

2003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无尾灯装置的农用车(车主为陈某)至福建省漳浦县赵家 堡征收管理所收费站时,王某谎称该农用车是施工车,收费站工作人员便发卡让其驶入高速公路。该农用车行驶至同三线(闽)520公里处,与蔡某驾驶的丰田旅行车相撞,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死亡,其中一妇女系晚期妊娠妇女,另有两人重伤,在7名死伤人员中有五人为澳门居民。旅行车车损计人民币296425元。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用车驾驶员王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庭上,农用车车主陈某称: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同意放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所称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收费员的发卡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驾驶员负主责高速公司不免责

经查:被告人王某被陈某雇工到工地开洒水车,事故发生之日,被告人王某受他人委托利用下班时间将肇事的农用运输车(车主陈某)驾驶到石码镇,其行为已不属于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且被告人王某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还违章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漳浦县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却发卡让农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其对被告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该征收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发卡是属于在岗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承担。由于该征收管理所不具有法人资格,赔偿责任由其主管单位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是交通肇事农用运输车的车主,负有赔偿费的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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