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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付加班费怎么办?彭某维权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174

2004年2月,彭某被北碚某机电配件厂(以下简称机电厂)招聘,后调任技术部部长。今年4月,他向机电厂申请支付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期间的88个周末加班费,但遭到拒绝。机电厂表示,他们并未安排彭某加班,且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面对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彭某于今年5月11日向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赔偿88天的加班费共计19531.2元。仲裁委随后受理了此案。据仲裁委工作人员透露,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规则》,彭某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但由于他未能提供足够证明,仲裁委最终认定其实际加班天数为31天,并按每月实际日工资的200%标准裁决,机电厂应支付加班费4394元。

彭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按照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计算,应支付88天的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厂虽辩称彭某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能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相关文件,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机电厂支付彭某88天的加班费共计12619.5元。目前,机电厂已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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