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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去世后,妻子是否需承担共同债务?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70

2013年,吴的丈夫林与朋友胡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谷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并约定了利息。当时,林以自家房产作为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谷多次向林和胡催讨,但两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13年,林因病去世,之后谷将胡和吴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

胡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吴则以对借款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夫妻财产已分属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债务进行处理,或离婚后因原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新的债务,这些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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