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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突击离婚逃避债务?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2

2005年,冯某声称自己有能力在20个工作日内为王先生办理31张车辆牌照,因此王先生委托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了85.25万元及所需材料。然而,冯某在收到款项后却迟迟未履行承诺,不仅拒绝办理牌照,也拒不归还钱款。就在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的第三天,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冯某突然与前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前夫抚养,一套公有住房由冯某承租并居住,另外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则分别归儿子和前夫所有。

尽管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胜诉,冯某需偿还85.25万元债务,但由于冯某名下已无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王先生认为,冯某此举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于是再次提起诉讼。

那么,离婚是否真的可以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离婚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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