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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9级伤残补助金计算及法律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0

沈女士在退休期间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工伤致9级伤残,单位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后经劳动仲裁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共计4万余元。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仍继续聘用她从事冲床工作,并于2007年12月31日签订返聘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其诉求,但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方在诉讼中主张,沈女士在2007年已退休,之后双方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且其受伤后未再继续工作,劳动关系已终止,因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沈女士则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仍应参照该办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方的主张是对法律的误解,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虽已退休,但被原单位返聘,双方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她在返聘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判决上海某制品公司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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