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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婚前财物交由配偶保管,离婚追回难?法院判决引警示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40

案情回顾:婚前财产婚后交由配偶保管
2011年5月,原告林某与被告花某通过网络相识,感情迅速升温,三个月后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林某将自己婚前的15万元存款、积累的大量邮票和纪念币,以及工资卡等物品交由花某保管,由其负责家庭的各项开支。然而,两年后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矛盾激化,感情破裂。2013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某返还其婚前的15万元存款及邮票、纪念币等财物。花某同意离婚,但表示该15万元早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消耗完毕,且否认持有邮票和纪念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林某与花某的婚姻关系,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中,缺乏证据将难以追回财产
一、本案中,林某婚前的15万元存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误以为婚前财产经过长期婚姻生活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以此来体现对家庭的贡献。但实际上,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林某将15万元存款交予花某保管的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应视为自愿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林某虽主张该款项为交由女方保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花某则提供了大量支出凭证,包括房租、装修、购买电脑手机、节日礼物等,这些开销远超双方工资收入的总和,表明该资金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林某无法证明该款项仍有剩余,法院支持花某的主张,认定其已消耗完毕。

三、邮票和纪念币属于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具有特定价值,属于收藏类物品。若林某能证明其将这些物品交由花某保管,则花某有义务予以返还。但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物品已交付花某保管,而花某亦不认可持有,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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