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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97

案情回顾: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003年3月,郑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由于两人年龄相差较大,缺乏共同语言,婚后王某存在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郑某与女方王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大女儿和小儿子由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一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内容。因双方名下财产差距悬殊,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对房屋等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通过协议方式处理。郑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的表述,既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处理的合意,也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郑某名下财产多于王某,但协议中仅约定子女抚养,未设定王某的相应义务。郑某独自承担抚养两个子女的责任,必然牵涉一定的财产和精力投入,因此多分得财产在情理之中。此外,衡量财产分割是否公平,不能仅以等价有偿为唯一标准。双方曾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难免涉及情感因素。从双方实际掌控的财产来看,可以认定其已达成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王某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时如何约定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这一表述,通常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种类、数量、分割方案等已达成一致,并完成处置。然而,协议中并未明确列出具体财产项目,因此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中,王某与郑某在法庭上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对立观点,正是由于协议内容不够具体所致。

此外,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未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财产情况,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一旦离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便容易引发诉讼,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基于离婚时已知的财产状况作出的。若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等财产,有权要求重新分割。但若协议中已明确“财产分割已完毕”,且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行为,则可能丧失再次分割的法律依据,因此该条款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建议在协议离婚时,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应附上详细的财产分割清单,明确列明双方名下财产,并对每项财产的归属作出具体约定,以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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