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纠纷案例:前夫是否应偿还32000元借款?
案情回顾:马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3月,李某向马某借款32000元现金。2002年5月23日,经马某催促,李某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3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借款。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在庭审中,李某承认确实从马某处领取了32000元现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32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发生的婚内借款应当依法偿还。本案中,李某未能有效推翻借条的法律效力,因此应支持马某的主张。具体理由如下:
1. 李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出具借条时应当清楚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庭审中,李某也承认借款事实,表明其对借款行为是知情且认可的;
2. 李某提出的“款项来源于共同财产,用于家庭支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尽管其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所涉32000元具体来源于何处,亦无法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3. 借条本身即为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即便该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条内容也表明李某与马某对该笔款项的归属达成明确约定,即该款项属于马某个人所有。因此,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有效,李某有义务履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