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屋抵押后能否出租及出租期间能否出售,法律如何界定?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285

房屋抵押后能否再次出租?李某因生意需要向赵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04年1月,李某为充分利用该房产,将其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赁期限为两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未向商贸公司披露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2004年9月,李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赵某的借款,双方协商后决定由赵某以30万元购买该房屋,扣除借款本息后,赵某需再支付李某84000元房款。双方于2004年10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随后,李某通知商贸公司房屋已转让,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赵某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以便自行使用该房屋。然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其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赵某无权单方面解除。同时,商贸公司还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购买该房屋。

赵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商贸公司立即腾退房屋。商贸公司则辩称租赁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赵某无权解除合同,且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合同签订在后。在债务到期之前,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并无实质影响,且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然而,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此时租赁合同可能对抵押权的实现构成障碍,因此应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商贸公司亦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商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商贸公司于十日内腾退房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设立后,租赁关系不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物在拍卖时租赁权对买受人无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在租赁关系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抵押权才能对抗租赁权,否则租赁关系仍应有效。

笔者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的出租,根据“法不禁止即为权利”的民事原则,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理由如下:首先,抵押权仅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剥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债务清偿期,抵押人有权将房屋出租;其次,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具备出租的条件;最后,抵押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允许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有助于发挥其使用价值,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履行。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