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老乡出车祸,司机负同等责任仍需赔偿
好心搭载老乡却遭遇车祸,最终仍需自掏腰包赔偿。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摩托车司机周山需向原告邓真支付3.84万元赔偿金,而货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则需支付9.86万元。
原告邓真与被告周山是同村老乡,且在同一家单位工作。2014年4月13日,周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前往上班,途中遇到邓真,便邀请其一同搭乘。邓真随后坐在摩托车后方。随后,被告刘凯(系被告易宜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货车由萍乡驶往高安,途经320国道一处交叉路口时,与周山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周山与邓真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凯与周山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邓真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真与周山均被送往医院治疗。邓真住院79天,产生医疗费用4.93万元,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发肋骨骨折、左髁突骨裂等,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骨折愈合后需返院取出内固定;周山住院64天,医疗费用为6.9万元,被诊断为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重型颅脑损伤,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并加强营养。此外,邓真还产生了323.4元的交通费用。
经司法鉴定,邓真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赔付率为23%,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周山则被鉴定为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同样构成九级伤残。两人各自垫付了鉴定费用,分别为600元和2573.4元。
由于被告易宜为其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而周山未为其摩托车投保任何保险,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邓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山、易宜、刘凯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邓真在事故中受伤,有权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经审查,邓真的各项损失共计13.7万元,周山的损失为14.2万元。因两人损失合计超过交强险12万元的理赔限额,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分配,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余损失则按两人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分配。
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由周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按5:5的比例承担。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