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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擦伤私了后二次求偿,调解协议成功达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90

2014年11月7日早晨,王某在滕州市南沙河镇某医院工作的上班途中,因拐角处视线受阻,不慎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倒,导致该女子面部擦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并询问女子身份,得知她姓秦,家住滕州市鲍沟镇某某村。王某随即陪同秦某前往其就职的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并口头承诺在秦某康复后给予适当赔偿。

然而,秦某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因对秦某的伤情不满,情绪激动地来到王某所在的医院吵闹,要求院方给出说法。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王某主动联系了秦某所在的村支部书记孙某,希望由其协助调解。在孙某的协调下,王某当场向秦某支付了人民币4000元作为赔偿,秦某也出具了收款条,双方一度认为事情已妥善解决。

但事态并未就此平息。12月6日,王某刚到单位,便遇到秦某夫妇。秦某丈夫情绪激动,要求王某再次支付赔偿金。原来,秦某在回家养伤期间,发现面部伤口迟迟未消肿,于是再次前往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面部轻微骨裂。秦某认为,王某先前支付的4000元不足以覆盖其伤情,且因面部受伤对其生活造成不便,遂再次向王某提出赔偿要求。

王某对此感到困惑,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秦某不应反悔。双方争执不下,再次找到孙某寻求调解。孙某指出,秦某虽已收到赔偿金并出具收款条,但并未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为一次性赔偿,因此不能排除其继续索赔的可能性。随后,双方前往鲍沟镇司法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司法所干警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向秦某夫妇解释,虽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此前的调解已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再次提出赔偿要求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也向王某说明,秦某的伤情尚未完全恢复,且后续检查发现有骨折情况,王某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在司法所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新的共识:王某再向秦某支付4000元赔偿金,并正式签订协议书,以明确赔偿事宜。此次调解成功,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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