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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不还款能否要求一般保证人共同偿还?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08

2008年5月23日,杜某因急需资金装修其经营的酒店,通过朋友孙某介绍,与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华某的要求,孙某在合同中注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由我偿还。”并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到期后,杜某因酒店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借款,华某遂起诉,要求杜某与孙某共同偿还30万元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则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杜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某借款30万元。同时规定,若对杜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则由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是否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共同偿还债务的问题,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若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法院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但需注意,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不能强制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然而,若在诉讼中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违背其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因为即使作出判决,也仅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既保障了诉讼的效率,也有效防止了对一般保证人的不当损害。

在本案中,法院将杜某与孙某列为共同被告,首先判令杜某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在判决中明确,若杜某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孙某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解决了债权人的债权问题,又合理保护了一般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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