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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次转让纠纷如何处理?泗洪双沟学校欠款案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91

2005年5月29日,泗洪双沟某学校与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经结算,泗洪双沟某学校尚欠戴某工程款191880元。2006年9月8日,泗洪双沟某学校向戴某出具两张欠条,分别载明:第一张为建泗洪双沟某学校餐厅工程款90000元,约定于2007年春节前结付;第二张为建泗洪双沟某学校餐厅工程款101880元,约定于2007年7月5日前结付。上述两份欠条由戴某交由徐某持有。

2006年9月20日,戴某向徐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本人工程款191880元,现自愿将该债权转让给徐某,敬请贵校予以办理。同年12月13日,徐某将该通知送达泗洪双沟某学校。

2006年9月29日,戴某又向原告胡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本人工程款193000元,现将其中9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胡某,今后贵校应直接向原告胡某支付。同年9月30日,原告胡某将该通知送达泗洪双沟某学校。

2006年10月4日,孙某与戴某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戴某将其对泗洪双沟某学校的193000元债权转让给孙某,戴某此前所出具的所有条据作废,由孙某向泗洪双沟某学校主张该笔债权。协议备注中还明确,戴某于9月1日至10日期间出具的收条作废。同年10月5日,戴某向孙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泗洪双沟某学校欠本人未到期的193000元工程款,现将其债权转让给孙某,请贵校向孙某履行义务。10月6日,孙某将该通知送达泗洪双沟某学校。

关于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戴某将泗洪双沟某学校所欠工程款多次转让给不同人,且转让金额已超出原欠款总额。根据债权转让通知的先后顺序,原告胡某首先通知了泗洪双沟某学校,因此其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而原告乔某虽也收到戴某的债权转让通知,但该通知在原告胡某的通知之后发出,且此前已有多个债权转让通知,导致该笔债权无法再向乔某履行,因此乔某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胡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欠原告胡某90000元的款项已到期,本院予以支持。剩余5000元债权虽约定于2007年7月5日到期,但被告不同意提前偿还,且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乔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辩称部分工程款尚未到期,不同意提前偿还,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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