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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欠债,妻子是否需共同承担?法院改判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59

2009年7月,李晓英与薛剑强登记结婚。自2010年5月起,债主频繁上门催债,李晓英才得知薛剑强长期参与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2010年11月,钱某等人将李晓英与薛剑强一同告上法庭,涉案债务总额高达140余万元。李晓英随即向薛剑强提出离婚。虽然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她仍被列为共同被告,仍需出庭应诉。部分借条上甚至出现了她的签名。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薛剑强于2010年7月至9月间,分5次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李晓英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然而,法院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晓英虽未签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薛剑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仍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认定李晓英与薛剑强共同偿还债务。

李晓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另外三起以夫妻两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也均被两级法院作出相同判决。

然而,薛剑强在二审期间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服刑。在法官提审时,他承认借款用于赌博。李晓英随后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于2012年12月就上述四起案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对其中两起债务总额为114万元的案件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一审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改判,驳回钱某、周某的诉讼请求。改判的判决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观点,认为薛剑强借款用于赌博,该债务并非夫妻双方合意形成,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推定判决,忽略了《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夫妻一方的违法债务,如赌博债务,可能被错误地认定为共同债务,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应由借款方承担,而非由非借款方来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如果借款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应由债权人进一步举证,以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李晓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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