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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需分担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5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2013年5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因张某在机关单位工作,收入稳定,李某遂同意借款,并约定于2014年5月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据调查,张某对外欠有大量赌债,为逃避债务,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已离婚多年的妻子黄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若第三人存在过错,也应适当分担相关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债权人,若成功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其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张某承担。若黄某在赠与过程中存在过错,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分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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