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解析
宋某曾是某制帘公司的员工,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2011年5月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宋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从法律角度分析,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原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而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制帘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宋某继续按照公司安排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然而,原合同已经到期,其法律效力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此时,用人单位的默许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只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关于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其适用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实际受损为前提,而是基于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制帘公司曾有意续签合同,或宋某在合同期满后仍正常领取工资、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适用该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则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制帘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