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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间社保由谁缴纳?详解法律责任与缴纳义务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54

孙某于1月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人员。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配件加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电子配件,并需借调甲公司一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以确保加工质量。随后,甲公司将孙某借调至乙公司工作,孙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借调合同,约定借调期限为6个月,期间工资由乙公司支付。然而,9月孙某完成借调任务返回甲公司后,发现甲公司并未为其缴纳这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甲公司解释称:“借调期间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社保也应由乙公司缴纳。”孙某随后向乙公司询问,乙公司回应:“我们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社保应由原单位甲公司缴纳。”

面对这种情况,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应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且缴纳期间计入缴费年限。仲裁委据此裁决,甲公司应为孙某补缴3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

由此可见,当企业之间存在员工借调关系时,借调合同中不仅应明确工资的支付方,还应清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即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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