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被解雇,法院判决支持其权益,详解哺乳假国家规定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92

近日,东莞中院公布了部分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吕小姐于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生育一孩。在孩子满一周岁前,她每天回家哺乳一小时。后来,公司设立了“哺育室”,要求吕小姐必须在该室内哺乳。然而,该哺育室缺乏必要的隐私保护设施,如窗帘、门锁和桌椅等,吕小姐因此拒绝在哺育室哺乳,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公司于2013年初将其解雇。吕小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小姐在孩子满一周岁内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虽然设立哺育室是合理的举措,但必须确保其具备基本的便利性和隐私保护功能。而该公司提供的哺育室显然未能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因此法院支持吕小姐的诉求,判决公司败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于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若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相应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在单位内往返哺乳的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制定了哺乳假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被解雇,法院判决支持其权益,详解哺乳假国家规定插图

1.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哺乳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且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六个月的哺乳假,奖励费发放至子女满14周岁。

2. 若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的条件,则哺乳假为三个月。

3.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为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提供一年的哺乳假(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奖励费不再发放。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