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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飞车致3伤1亡,公路管理不善被判赔偿14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94

2005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宋某及其妻子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经过由威海市某公路部门设置的泥堆路段时,因泥堆位置不当,导致轿车驶入对行车道。随后,轿车与由威石路与804省道立交桥北侧驶来的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又与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车内乘客周某、宋某和另一人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因疏忽大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公路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违法设置路障,负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因此,宋某及其家人将王某与公路部门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赔偿周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负主要责任,但公路部门的过错同样明显,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泥堆仅为事故发生的条件,并非直接原因,因此王某与公路部门可按份承担责任。此外,宋某及其妻子系无偿搭乘王某的车辆,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应承担损失的80%。最终判决公路部门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14万余元;王某赔偿剩余14万余元的80%,即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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