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全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全额赔偿案例解析
2005年8月22日,原告马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北京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司机王某峰驾驶的该公司货车,在顺义区后沙峪镇东庄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先生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确认马先生负全部责任。马先生在伤情痊愈后,因与对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搬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并要求第三人——为该公司承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十万元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搬家公司应赔偿原告马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五千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则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十万元内,承担上述赔偿费用的保险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已按照判决要求将全部赔偿款项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