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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警车致人重伤 肇事者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49

重庆涪陵金帝集团一名职工姜明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一场意外事故。当时,一辆由罗应国驾驶的警车突然冲出,将姜明撞飞数米,导致其重伤。姜明被紧急送往涪陵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腰椎体出现爆裂骨折,伴有椎管狭窄,最终造成双下肢完全瘫痪。事故后,武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应国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罗应国正使用武隆县公安局借出的警车执行公务。姜明因此将罗应国、金帝集团以及武隆县公安局一同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罗应国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执行公务,因此金帝集团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武隆县公安局与金帝集团曾达成共同使用车辆的协议,但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其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金帝集团赔偿姜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终身依赖药物用品费等共计81万余元,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

姜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部分赔偿费用偏低,特别是大便改造、人工导尿及终身药物依赖等费用,合计高达220万元。重庆高院在审理中认为,一审法院在确定金帝集团为责任主体方面并无错误,并支持其作为补充责任的承担。然而,对于姜明所需的医疗卫生用品及依赖药物费用的认定存在不当,遂作出改判,由金帝集团赔偿姜明109万元,武隆县公安局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考虑了姜明作为残疾人的特殊处境,重庆三中院和重庆高院均免除了姜明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为方便其出庭,重庆高院还专门前往涪陵异地开庭,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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