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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欠钱不还被起诉 法院依法送达并缺席判决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84

10月8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通过台湾某派出所,向一起涉及台湾居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此次送达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该案由民三庭法官李春华承办,原告为北京聚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则为台湾居民屠逸民。原告于去年6月提起诉讼,称被告以其所开办的北京赛尔斯特国际技术顾问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8万元,但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据法官介绍,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法院通过调查确认被告为台湾居民,并获取了其在台湾的具体住址及户籍资料。随后,法院委托台湾当地派出所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被告起初承诺还款,但态度敷衍,最终拒绝接听电话。

案件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合议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7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应偿还18万元借款,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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