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茶楼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通过应聘,湘潭县的曾某某(化名)在雨湖区一家茶楼,谋了份服务员的差事。不出意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茶楼仅口头约定曾某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另补助其每月100元的士费。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曾某某下晚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被对方(已判刑)持刀砍成重伤,留下七级伤残。曾某某受伤的第二天,茶楼方为她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并于同年6月底结算了她的全部工资。此后,曾某某再未回茶楼上班。
遭遇抢劫的案子开庭后,曾某某与嫌犯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1万元赔偿。但显然,于她的伤情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言,这笔钱可谓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曾某某将维权的重点指向申请工伤待遇,但却未能实现。回过头来的她,最终以茶楼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茶楼方告上法庭。
能否索要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曾某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即2013年5月5月至2013年8月5日。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尽管曾某某受伤后,茶楼方早早给她结算了工资,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其实为2014年8月5日。
最终,茶楼方败诉。败诉的结局是,需支付曾某某双倍工资(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4日,共5个月)7500元、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3个月的疾病救济费2520元。当然,上述赔付应扣掉之前已付的3000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