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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被起诉乘飞机未付款 中间商拖欠票款告他合适吗?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15) 浏览 176

张艺兴被起诉乘飞机未付款

张艺兴被起诉乘飞机未付款 中间商拖欠票款告他合适吗?插图

海淀法院网案件快报截图

据海淀法院网,两次坐飞机均先从代理商处取票但未付款,机票代理商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将张艺兴[微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两次的机票款2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机票代理商保盛公司诉称,2017年5月1日张艺兴通过刘某在保盛公司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2017年5月3日CA954福冈至北京航班机票,票款共计11050元;2017年5月4日,张艺兴又通过刘某在保盛公司购买日本航空公司5月5日北京至东京羽田至鹿儿岛的机票两张,票款合计人民币11815元。上述机票已正常使用完毕,但票款经保盛公司方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保盛公司认为,张艺兴通过其公司购买机票后正常使用,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张艺兴拖欠机票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张艺兴支付机票款及利息并承担因拖欠票款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26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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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工作室声明

随后,张艺兴工作室对此发表声明,称此前已向某机票采买中介支付了机票款,并附上转账记录截图,但该中介人员未向出票机构付款,且此人现已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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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截图

张艺兴工作室表示暂未得到法院或起诉方信息,收到通知后将先行垫付该票款,并向失联中介人员追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航空公司起诉已经付款的张艺兴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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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资料图)

根据回应张艺兴方已经将票款支付给中间代理商,不存在拒不付款的情况,而是代理商未及时将票款支付给航空公司并跑路,那么,航空公司告张艺兴合适吗?他们是不是应该告携款跑路的中间代理商?由此就牵涉到了一个法律问题,及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划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在变更之诉,依照法律规定可成为当事人的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变更之诉,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提起时方为当事人适格,而不能根据管理权、处分权的有无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唯一基础。如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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