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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教育不当失了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6) 浏览 377

案情简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单某和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方小某,2007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方某抚养,单某不支付抚养费;方某承诺如有虐待孩子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单某可随时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此后,方小某便跟随方某生活,但因为近些年孩子进入青春期,难免会有叛逆行为。而单某并不认可方某及其母亲的教育方式,认为他们对孩子谩骂及殴打,属于家暴行为,要求过于严格,教育手段不当,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已符合单某和方某当年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且自身经济条件较好,婚生子与自己生活对婚生子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因此单某起诉至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变更方小某的抚养权,且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特别询问方小某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方小某表示其母单某对其很好,有时间就陪其聊天,并关心其学习和生活,还带其去图书馆看书、开拓眼界,方小某表示愿意和其母单某一起生活。法院随后查明,其母单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合作经商,现经营收入较好。

案件分析:教育不当失了孩子的抚养权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根据方小某向本院陈述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其母单某生活,父亲方某亦表示其尊重孩子的选择,且单某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判决方小某的抚养权归单某,被告方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方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方某因教育方式不当最终被判决失去孩子抚养权,或许是因为爱子心切教育理念不一致,或许是孩子更向往母亲的温柔,然而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更加小心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与意愿,莫等失去抚养权才知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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