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
不能证明职工严重违纪
汤某于2008年10月开始到济南市某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13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4年3月12日,汤某因患急性肠胃炎打电话向酒店厨师长请假1天,但当日酒店便将其辞退,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酒店称,将汤某辞退的原因系其随意请假、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提交了单位两名员工的证言拟证明其主张,但证人未出庭。根据汤某提供的证据,他月工资为1600元。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汤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及要件。本案中,酒店提供的职工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酒店对汤某所称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按照证据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汤某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其作出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处分程序”的规定,因此,酒店随意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汤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