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哪些情况可合法追加?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成年的高林在5岁时父母离婚,由母亲抚养。当时法院调解,约定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80元。由于高林年幼,生活费用相对较低。如今,高林已上中学,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明显增加,而母亲所在单位已停产,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还需赡养年迈的外婆。因此,高林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父亲收入较高,但拒绝增加,高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父亲增加抚养费,支持了高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协议或判决的数额是基于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状况制定的。若之后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实际需求增加,而父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就应当根据新的情况,适当调整抚养费。
增加抚养费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导致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原数额已无法满足;二是子女提出的要求数额适当、理由合理;三是抚养义务人具备支付能力。
本案中,高林的抚养费标准已明显低于其当前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且其母亲经济困难,父亲收入较高且有支付能力,因此高林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