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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不抚养女儿,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1

离婚后丈夫不抚养女儿小月,小月开始了“流离”的生活,因为不接受继母,她跑到常熟希望跟母亲一同生活,因为琐事和母亲发生争吵后,她又跑回江阴父亲家,想要和父亲一起生活。法院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案情简介:离婚后丈夫不抚养女儿

张某与诸某于1997年相识并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月。2000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女儿由诸某抚养教育。2011年初,诸某再婚,女儿小月非常反对父亲再婚,更不愿接受继母,在与父亲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独自跑到常熟的母亲家中,并表示想跟母亲张某生活。

为此,张某于2011年9月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张某和诸某相持不下,甚至发展到张某到诸某家中“抢孩子”的地步。由于此时小月已年满10岁,法院在征求小月的意见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小月由张某抚养。

2012年9月,小月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张某训了小月几句后,小月一气之下独自回到江阴父亲家中,并表示想随父亲生活。为此,诸某以女儿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常熟法院在征求小月意见后作出变更抚养权判决。

今年5月,张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女儿小月由其抚养。日前,法院在综合考察双方情况并征求小月的意愿后,判决小月变更由张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女儿最终由妻子抚养

承办法官表示,小月的父母虽然离婚,但无论她跟谁生活,另一方都不能免除对小月的抚养、教育义务。至于小孩和谁生活,法官会基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因素进行考量,如果被扶养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还应征求其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不应成为离异父母发泄怨恨的手段,否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对其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父母双方可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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