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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丈夫净身出户,离婚后前妻能否索要抚养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19

夫妻育有一女,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矛盾频发,最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由原告甲抚养,双方在珠海和深圳共有的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则将近净身出户,仅分得一辆价值约10万元、使用多年的汽车,并需额外补偿女方5.5万元购车款。其他财产则归各自所有。

原本双方已和平分手,各自开始新的生活,男方也放下负担,前往深圳创业。然而,协议离婚一年后,女方却突然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男方对此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在离婚时已几乎无条件放弃所有财产,包括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因此不应再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法院最终采纳了男方的诉讼观点,认为男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将财产全部让与女方,实际上已包含了对子女的抚养费用,因此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尽管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劣势,但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和庭审发言均获得法院认可,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而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1.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支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调整比例,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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